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MLDM-113-聲保-33-20241206-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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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宗和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3年度執聲付己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宗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宗和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刑並執 行,已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因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審核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再行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