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2-17

案號

MLDM-113-聲保-37-20241217-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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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智寧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己字第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智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移送入監執行。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合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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