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MLDM-113-聲保-8-202410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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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甘致賢 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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