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日期
2024-10-21
案號
MLDM-113-聲保-8-20241021-1
字號
聲保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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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甘致賢 上列受刑人因乘機性交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3年度執聲付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