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0

案號

MLDM-113-聲-1015-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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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淑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淑芬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法院受理檢察官聲請受刑人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 後,受刑人死亡,因其在訴訟上已非合法當事人,不得更為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97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已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死亡一節,有其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受刑人既非訴訟上之合法當事人,自不得更為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定,是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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