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9
案號
MLDM-113-聲-1020-202502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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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庭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辛字第7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庭維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庭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6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3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葉庭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執行筆錄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無回覆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 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侵占罪 侵占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不在定刑範圍內) 犯罪日期 110年5月13日起訖同年10月13日止 111年1月13日起訖同年2月18日止 110年12月2日起訖同年12月3日止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6825號 嘉義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343號、第2556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000號、111年度偵緝字第5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苗簡字第1000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27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5日 111年3月31日 112年9月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苗簡字第1000號 111年度嘉簡字第27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1日 111年5月16日 112年10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455號 嘉義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958號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緝字第467號 (併科罰金已執行完畢) 編號1至編號2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嘉義地檢署111年度執更字第669號(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