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MLDM-113-聲-1046-202412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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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嘉辰 具 保 人 陳秀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秀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秀玉因被告胡嘉辰犯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字第44號國庫存款收款書)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依該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 繳交保證金額8萬元為具保後獲釋,該案業經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號、111年度訴字第528號判決論罪科刑確定,嗣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對被告為合法傳喚、拘提及囑託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拘提,並合法函知具保人應通知被告按時到案接受執行,如被告逾期並逃匿,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然被告均未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111年刑保字第44號)、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苗栗地檢署執行傳票暨送達證書、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具保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苗栗地檢署通知函文暨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參以被告現因另案由本院發布通緝中,且迄今尚未到案執行等情,亦有其法院通緝記錄表及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確已逃匿無誤,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