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2-31
案號
MLDM-113-聲-1057-2024123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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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5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林雅運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原 訴字第30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聲請人即被告林雅運(下稱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被告固以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意旨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全案卷證資料,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2、4、5款之非法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等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自113年8月25日起加入詐欺集團,負責擔任收取金錢及金融卡之車手,其自113年8月25日19時許至翌日13時許遭警查獲止,先後對告訴人黃宇薇、陳志雄、被害人許哲治、喬裝民眾之員警施用詐術,詐取財物,足見其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即加重詐欺罪)之情事,對於他人財產有重大之侵害,對社會治安破壞甚鉅。且上開羈押原因無從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替代,仍有羈押之必要。此外,本案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綜上,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許家赫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