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14

案號

MLDM-113-聲-1059-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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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5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沈羣哲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3年度執字第3504號),聲明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指之法院,係指諭知科刑判決,即具體宣示主刑、從刑之法院而言。又倘係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異議之聲明者,難認適法,受理聲明之法院應予駁回(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9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  ㈠依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沈羣哲(下稱受刑人)刑事聲明異議 狀所載,係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3504號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  ㈡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原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48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3年度交上易字第113號判決原判決關於宣告刑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1千元折算1日確定,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3504號傳喚受刑人到案執行乙節,有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卷宗核閱無訛。是諭知該裁判即科刑判決之法院,應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受刑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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