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7

案號

MLDM-113-聲-799-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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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文小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戊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文小紅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參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文小紅因傷害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 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 三、再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 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依上開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覆稱:我一個人收入很少,月入只有新臺幣(下同)2萬初,還要繳房租,小孩健保費也在我這裡扣,身上不到1萬元,遠嫁臺灣已經很辛苦,受盡委屈,還被打,身心疲憊,希望法官可以理解沒有父母、又嫁給一個不負責任的男人傷害、痛心的女人的心情等語,有本院定刑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已足保障受刑人之權益,先予敘明。 四、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參,茲聲請人之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自應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均為傷害案件,告訴人均相同,暨受刑人所犯各罪之侵害犯罪態樣、侵害之法益、時間間隔及其意見等情節,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依罪責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   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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