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1
案號
MLDM-113-聲-801-2024121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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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聖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乙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聖桓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聖桓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 應執行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6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6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 三、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 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林聖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2所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3、4、5、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第3款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加乘效果等情狀,暨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有定刑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在不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並應受內部性界限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總其餘所處刑期之總和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1項但書 第3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不在定刑範圍內)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4罪 有期徒刑1年,共3罪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30日 110年9月4日 110年12月22日,共11次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200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543號、第3733號、新竹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108號 臺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390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36號 111年度苗金簡字第15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533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6日 111年10月6日 112年3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36號 111年度苗金簡字第150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53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26日 111年11月21日 112年4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3424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3380號 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3111號 編號1至編號4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941號 編號1至編號5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更字第368號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共10罪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7日,共6次 110年12月18日 110年12月20日,共3次 110年12月21日,共4次 (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2月21日,3次;110年12月22日,1次) 111年2月15日 110年12月29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9583號、第9584號、第9585號 苗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524號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2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2號 112年度訴字第464號 113年度訴字第142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3日 112年10月31日 113年6月18日(聲請書誤載為112年6月1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52號 112年度訴字第464號 113年度訴字第14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0日 112年11月30日 113年7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2640號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號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2549號 編號1至編號4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8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苗栗地檢署112年度執更字第941號 編號1至編號5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1月 苗栗地檢署113年度執更字第3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