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16
案號
MLDM-113-聲-821-2024101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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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2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建凱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凱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編號6之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誤載為「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695號」,應予更正為「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863、10695號、112年度偵字第808號」】,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僅屬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時,應將已執行部分予以扣除之問題,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至如何扣除及其刑期之起迄時間,則屬裁定確定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疇,此部分無須於裁定主文中諭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94號、第522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79號、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宣告刑,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0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等節,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首先判決確定日之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5、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定之,而受刑人已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宣告刑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屬檢察官指揮折抵之執行問題,與本件應否定應執行刑無涉,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及上開原定應執行刑與如附表編號5、6所示宣告刑總和之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行為態樣、侵害法益暨所生損害,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復考量受刑人意見(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調查表),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正之恤刑程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至上開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則不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2項 、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附表: 受刑人黃建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0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9日10時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11/07/26 111/07/1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80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426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5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141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224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296號 判決日期 111/11/01 111/11/22 111/12/16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141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224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296號 判決日期 111/11/29 111/12/19 112/02/02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625號(已執畢)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0號(已執畢)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7號(已執畢) 受刑人黃建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1至4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0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11/11/21 111/07/11 111/10/0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18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28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863、10695號、112年度偵字第80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437號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 112年度訴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12/04/28 112/05/23 112/04/28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437號 111年度訴字第600號 112年度訴字第35號 判決日期 112/05/24 112/06/26 113/05/29 (撤回上訴)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80號(已執畢)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41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2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