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28

案號

MLDM-113-聲-865-202410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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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65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邱紹永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對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57條第1項前段、第458條前段定有明文。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所為之裁判,並無審查內容之權,故裁判是否違法,並非執行機關所得過問,是聲明異議之對象,應係檢察官之執行指揮行為,而非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之裁判,故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裁定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至於原確定判決、裁定,是否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應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以資救濟,尚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者,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79、1717號、111年度台抗字第6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邱紹永(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1年度訴字第195號、第601號、第560號、第761號為有罪判決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觀諸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之內容,聲明異議人主張上開4案均 與前案超過5年,明顯違法,應撤銷原判決,改為觀察、勒戒等語。是以,本件聲明異議人之真意,係就其所犯上開前案確定判決有所爭執,而非具體指摘執行檢察官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依前開說明,聲明異議人如就原確定判決認有違背法令之虞,應另循非常上訴之法定程序以為救濟,非屬得聲明異議之事由,亦非本件聲明異議所得審酌。從而,本件聲明異議人係就不得聲明異議之事項為之,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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