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5

案號

MLDM-113-聲-878-20241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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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聲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聲銘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載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並更正如下:  ㈠附件附表編號1罪名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㈡附件附表編號2罪名為「轉讓禁藥罪」。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聲銘前於如附件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件附表 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共9罪)、轉讓禁藥罪(共2罪),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且於民國112年8月9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就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轉讓禁藥罪)、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外部界限、內部界限,與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65頁)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款、第2 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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