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3

案號

MLDM-113-聲-894-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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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9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余國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 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1年度執更緝字 第45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余國璋(下稱受刑 人)收到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栗地檢署)於民國111年6月13日發出之執行指揮書,其中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緝字第2049號處拘役58日折抵本件刑,是由桃園地檢署自行簽核,未經受刑人同意,就此部分聲明異議,將其捨棄,不予合刑,因此合刑不利於受刑人,並請發函於苗栗地檢署重發執行指揮書,受刑人也另於113年8月20日向桃園地檢署提出聲請更定應執行刑,但不含上述折抵拘役58日部分,請發函桃園地檢署再行通知,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故對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之 指揮執行聲明異議者,應向為該定應執行裁定之法院為之( 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毀損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易字 第67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58日確定(下稱甲案);復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4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2月、7月、4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4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23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下稱乙案)。又甲案經桃園地檢署以易科罰金執行結案而執行完畢,乙案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換發111年度執更緝字第45號執行指揮書,其中羈押及折抵日數欄第2點記載「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執緝字第2049號執行拘役58日折抵本件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指揮書在卷可佐。  ㈡受刑人既認為執行檢察官不應將甲案所繳納之易科罰金逕行 折抵乙案刑期,而對於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就乙案之執行有所不服,則其應向諭知乙案裁判之法院,即諭知110年度聲字第2239裁定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聲明異議,方屬適法。本院對本件聲明異議部分,並無管轄權,故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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