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5
案號
MLDM-113-聲-914-202411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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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德森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德森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德森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僅屬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時,應將已執行部分予以扣除之問題,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至如何扣除及其刑期之起迄時間,則屬裁定確定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疇,此部分無須於裁定主文中諭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94號、第5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 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宣告刑,業經該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等節,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首先判決確定日之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屬檢察官指揮折抵之執行問題,與本件應否定應執行刑無涉,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及上開原定應執行刑與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宣告刑總和之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行為態樣、侵害法益暨所生損害,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復考量受刑人意見(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調查表),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正之恤刑程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附表: 受刑人陳德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09/04 112/08/08 112/10/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151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0619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2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253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382號 112年度易字第976號 判決日期 112/10/25 113/01/04 112/12/26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253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382號 112年度易字第97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12/05 113/02/02 113/01/25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01號(已執畢)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38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81號 受刑人陳德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2/08/22、 112/08/23 112/08/30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743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9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455號 113年度易字第318號 判決日期 113/05/29 113/07/30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455號 113年度易字第31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6/26 113/08/26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554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7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