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22

案號

MLDM-113-聲-930-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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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3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曾嘉均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596號),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係在判決確定前,為保全證據 、防止逃亡,使案件易於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設,如案經確定、移送執行,則屬監獄行刑之範疇,不生羈押與否或是否停止羈押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5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即被告曾嘉均(下稱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 院訊問後,認其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執行羈押在案。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59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8月(共3罪)、7月、9月,並於113年11月11日確定。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執字第3542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移送執行,被告已於113年11月21日入監執行等情,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被告既經判決確定移送執行,屬監獄行刑之範疇,無羈押與否或停止羈押之問題。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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