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MLDM-113-聲-936-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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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蘇升宏 具 保 人 侯莘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莘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蘇升宏前因詐 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侯莘渝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88號),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額5萬元,並由具保人民國111年9月12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該詐欺案件嗣於113年1月25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經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乙節,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應於113年7月16日到案執行,並合法傳喚具保人命其帶同或敦促被告到案接受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且受刑人、具保人受傳喚之時均未在監押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2紙、受刑人及具保人之傳票送達證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通知函在卷可證。嗣因受刑人未遵期到案執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警拘提未獲,受刑人復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等節,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報告書存卷可查。而因受刑人迄今仍無正當理由未到案,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發布另案通緝中,且具保人亦未提出任何說明,在在堪認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案執行,可認業已逃匿,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受刑人既已逃匿,則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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