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9
案號
MLDM-113-聲-956-2024120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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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湯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湯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湯炎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欄誤載為「112/05/02」,應予更正為「112/06/06」),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輕重,固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然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25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僅屬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時,應將已執行部分予以扣除之問題,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至如何扣除及其刑期之起迄時間,則屬裁定確定後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之範疇,此部分無須於裁定主文中諭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294號、第5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罪刑並均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宣告刑,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等節,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其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首先判決確定日之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宣告刑雖已執行完畢,然此屬檢察官指揮折抵之執行問題,與本件應否定應執行刑無涉,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性界限,及上開原定應執行刑與如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總和之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犯罪情節、行為態樣、侵害法益暨所生損害,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原則,復考量受刑人意見(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調查表),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正之恤刑程度,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振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表: 受刑人徐湯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編號1、2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0/08/20 112/02/25 112/05/05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23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800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4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62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160號 113年度苗簡字第531號 判決日期 112/06/06 112/10/04 113/09/06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62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160號 113度苗簡字第53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7/04 112/11/02 113/10/04 是 否 為 得 易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68號(已執畢)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70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