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5-01-03

案號

MLDM-113-聲-976-202501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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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 人 陳奕瑋 具 保 人 陳忠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忠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忠祺因被告即受刑人陳奕瑋(下稱 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1年刑保字第62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 證金額5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保證金後獲得釋放;而其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9號判決判處罪刑,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947、948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0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經送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稱苗檢)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嗣苗檢定於民國113年4月18日下午執行,並分別於113年4月9日、113年6月4日將執行傳票分別送達被告位於「苗栗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之住所,均由同居人即被告母親收受;並於113年4月3日將追保函送達具保人位於「苗栗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之住所,由同居人即具保人之妻收受,有送達證書、113年3月26日苗檢熙丁113執857字第1130007143號函在卷可稽。然被告未依期到庭接受執行,復經苗檢核發拘票囑警至被告上開住所地執行拘提均未獲,迄今仍未到案執行等節,亦有拘票暨報告書在卷可稽。基此,顯見被告確已逃匿無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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