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日期
2024-12-10
案號
MLDM-113-聲-977-202412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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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刑人 周玉真 具 保 人 黃信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即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 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黃信銘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下簡稱受刑人)周玉真前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黃信銘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其釋放。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 證金額5萬元,並由具保人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此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附卷可稽。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下簡稱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傳喚受刑人應於民國113年4月18日、同年6月25日到案執行,而寄往受刑人住所之執行傳票已合法送達,有苗栗地檢署送達證書1紙在卷為憑。而因受刑人並未遵期到案執行,苗栗地檢署檢察官遂核發拘票囑請警員執行,嗣經警員數度前往受刑人之住所執行拘提後均未獲,受刑人復未在監或在押等各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苗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及警員報告書各1份存卷可查。而苗栗地檢署檢察官亦寄發追保函予具保人,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於113年4月18日報到執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報到,此有送達證書及苗栗地檢署公函各1件在卷可佐。綜此,已堪認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拒不到案執行,可認業已逃匿,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受刑人既已逃匿,則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魏宏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