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1-06
案號
MLDM-113-自-4-20250106-2
字號
自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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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自字第4號 自 訴 人 邱盛昶 被 告 柏達開發有限公司 黃淑芬 黃啟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邱盛昶提起本案自訴,惟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 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6日裁定命自訴人委任代理人,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2月23日由自訴人本人收受而合法送達,惟逾期仍未委任,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