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6

案號

MLDM-113-苗交簡-524-20241126-1

字號

苗交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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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交簡字第5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亞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院偵字第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亞侖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犯罪事實欄第4列之「建國路」應更正為「124甲縣道(頭份交流道聯絡道)」),證據名稱另補充「路口監視器影像截圖」。 二、被告徐亞侖於肇事後停留現場,向據報前往處理之員警承認 其為肇事駕駛人,進而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44頁),堪認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不慎肇事,造成告訴人林宣羽受有 左髖關節脫臼合併關節唇損傷、左側股骨頭骨折、左小腿撕裂傷併肌腱及肌肉損傷之傷害,經急診、手術、住院6日(住院期間需人照護)後,尚須使用柺杖或助行器輔助活動,需人協助日常生活1個月、休養6個月及門診追蹤治療,相當程度影響其身體健康及正常生活之結果,且被告就本件車禍顯然應負主要肇事責任,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非輕,兼衡被告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但因賠償條件認知差距而迄未與告訴人和解之態度,暨其於108年間有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緩起訴處分之紀錄(見本院卷第9頁),自述高職畢業學歷之智識程度,業舞台布置、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字卷第8、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判決所宣告之拘役,除易科罰金外,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惟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併此提醒。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刑法第284條前 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92號   被   告 徐亞侖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北埔鄉南坑村8鄰大南坑12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亞侖於民國112年7月26日23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沿苗栗縣頭份市中華路內側車道由北向南方向行駛,行經前開路段與建國路交岔路口處,欲左轉進入建國路後向東方行駛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處時,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且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有其他障礙物,然視距良好,尚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有林宣羽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唐涵嫣,沿苗栗縣頭份市中華路由南向北沿機車優先車道直行至該處,見狀閃避不及,兩車因而發生擦撞,致使林宣羽人車倒地,並受有左髖關節脫臼合併關節唇損傷、左側股骨頭骨折、左小腿撕裂傷併肌腱及肌肉損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宣羽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亞侖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告訴人林宣羽於警詢時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檢 察 官 彭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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