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02

案號

MLDM-113-苗交簡-614-20241202-2

字號

苗交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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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苗交簡字第61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運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所為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標題三第6至7列關於「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之記載,應更正為「並諭知易科罰 金及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標題三第6至7 列關於「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之記載,顯係「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之誤寫,惟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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