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20
案號
MLDM-113-苗交簡-682-20241220-1
字號
苗交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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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交簡字第6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志培 黃添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 字第117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交易字第325號),爰不經 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黃志培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黃添貴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 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黃志培於民國112年9月3日(起訴書誤載為23日,應予更正 )下午1時55分,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沿苗栗縣公館鄉苗25之2線由西往東行駛,行經苗栗縣○○鄉○○村○○000○00號處前,本應注意駕駛車輛行經劃設「慢」標字之無號誌路口時,應減速慢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有照明未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注意及此而貿然前行進入路口,適有黃添貴明知其為無駕駛執照之人,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沿苗栗縣公館鄉苗119甲之2線由南往北行駛至上開路口時,本應注意駕駛車輛行經劃設「停」標字之無號誌路口時,應停車再車,竟疏未注意而前行,兩車閃煞不及,致甲車左前車頭碰撞乙車左後車尾,黃志培因此受有頭暈、右側上肢挫傷;黃添貴則受有左側頭部、頸部、右肩、左膝疼痛等傷害。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黃志培、黃添貴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 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 ㈢事故現場照片。 ㈣大千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2紙。 ㈤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竹苗 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㈥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黃志培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 告黃添貴所為,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後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而過失傷害人,並審酌被告黃添貴於明知其為無駕駛執照之人,仍恣意駕駛車輛上路等節,爰依上開條例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黃志培行駛於劃設「慢 」標字之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被告黃添貴明知自身並無合格駕駛執照,竟抱持僥倖心態駕車上路,且行駛於劃設「停」標字之無號誌路口,未停車再開,因而發生事故,致雙方受有上開傷勢,所為均誠屬不該;另考量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惟因和解金額未達共識致雙方調解不成立,業據被告2人於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並參酌甲、乙2車之碰撞位置、被告2人就本案車禍事故違反注意義務之過失程度,以及各自所受傷勢、損害之程度,兼衡被告黃添貴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臨時工、先前與母親同住並需要照顧母親;被告黃志培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工廠工作、與阿婆、父親同住、需要照顧家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亞筑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舒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 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二、駕駛執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 三、酒醉駕車。 四、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駕車。 五、行駛人行道、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 岔路口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六、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以上。 七、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八、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 暫停。 九、二輛以上之汽車在道路上競駛、競技。 十、連續闖紅燈併有超速行為。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 ,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 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