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罪

日期

2024-11-05

案號

MLDM-113-苗原簡-68-20241105-1

字號

苗原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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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原簡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育仁 上列被告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7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外,其餘 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㈠被告甲○○(下稱被告)行為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 雖於112年12月6日修正公布施行,自同年月8日起生效,然係於該條增列第6至8款處罰事由,及增列違反同法第63之1準用規定之要件,其餘則未修正,於被告本件犯行,並無法律實質變更之情形,故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附此敘明。  ㈡被告雖多次未接受認知教育輔導、戒酒教育輔導、精神科門 診之處遇計畫,然被告僅係違反一個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義務,而應係基於單一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故應僅成立一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應依保護令完成認知教育輔導、戒酒教育輔 導、精神科門診之處遇計畫,以增進身心健全、尊重他人觀念及避免以暴力解決問題之想法,竟漠視保護令,未能配合完成法院所裁定之相關處遇計畫,顯然有悖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為求積極有效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所為誠屬不該,兼衡被告從事土木工作之經濟狀況,有被告家庭暴力加害人個案匯總報告1份在卷可查(113年度偵字第7189號卷第29頁反面),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7189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前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以111年度家 護字第39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應於本案保護令核發後1年6月內完成認知教育輔導12週、戒酒教育輔導12週(每週至少2小時)、精神科門診1年(每月1次)之處遇計畫。嗣苗栗縣政府先後以111年12月28日府毒衛字第1110006212、1110006213、1110006215號函,112年8月25日、28日府毒衛字第1120023821、1120023822、1120023823號函,112年12月28日府毒衛字第1120026016、1120026017號函,通知甲○○應於112年1月14日至113年3月28日間、112年1月13日至113年6月21日間,前往苗栗縣政府毒品防制及心理衛生中心(下稱苗栗縣政府心理健康中心)、為恭醫療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信義院區,接受認知教育輔導12週、戒酒教育輔導12週(每週至少2小時)、精神科門診1年(每月1次)。詎甲○○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僅完成認知教育輔導3週、戒酒教育輔導1週、精神科門診1次,其餘則無故未前往接受上開處遇計畫,致無法於本案保護令所定期間內完成處遇計畫,而違反本案保護令。 二、案經苗栗縣政府心理健康中心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本案 保護令影本;111年12月28日府毒衛字第1110006212、1110006213、1110006215號函暨送達證書;112年8月25日、28日府毒衛字第1120023821、1120023822、1120023823號函暨送達證書;112年12月28日府毒衛字第1120026016、1120026017號函暨送達證書;苗栗縣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戒酒教育輔導簽到單;家庭暴力處遇計畫暨精神/戒癮門診資訊查詢單;個案匯總報告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石 東 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 記 官 陳 倩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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