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0-11

案號

MLDM-113-苗原簡-76-20241011-1

字號

苗原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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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原簡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逸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朱逸文犯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朱逸文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附連 圍繞之土地罪。 三、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間金錢糾紛,竟無故擅自侵入告訴 人住宅所附連圍繞之庭院,對告訴人之生活安全已生相當危害,所為實不足取,並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被告於警詢中自陳職業為工、經濟狀況貧寒、智識程度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 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附記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26號   被   告  朱逸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朱逸文與胡偲鏵有金錢糾紛,竟基於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 地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13日晚上11時許,前往胡偲鏵位於苗栗縣○○市○○路0000巷000弄00號住處,未經胡偲鏵之同意而侵入其住處附連圍繞之庭院內。 二、案經胡偲鏵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朱逸文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本件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同案被告高宗佑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證明朱逸文有侵入告訴人住處內庭院之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胡偲鏵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本件犯罪事實。 4 監視器翻拍照片 本件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馮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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