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2-16
案號
MLDM-113-苗原簡-94-20241216-1
字號
苗原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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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原簡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傳興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100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傳興犯侵入住宅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林傳興率爾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危害告訴人吳坤森 之住居安寧,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自述國小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生活狀況,與告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19、53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得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馮美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正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靜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