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MLDM-113-苗原金簡-12-20250220-2

字號

苗原金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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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苗原金簡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建秋 選任辯護人 陳永喜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4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㈧第9行即判決書第4頁 第1行「併予宣告緩刑2年」更正為「併予宣告緩刑3年」。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㈧第9行即判決書 第4頁第1行關於「併予宣告緩刑2年」之記載,對照原判決主文欄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法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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