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日期
2025-03-24
案號
MLDM-113-苗秩-31-20250324-2
字號
苗秩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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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苗秩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張卉蓁(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移送人詹雯婷、曾麗雯、楊雯婷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案件(113年度苗秩字第31號),聲請付與卷證,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訴 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定有明文。而按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原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證之影本。聲請人並非本案受處分人或被移送人等得請求付與卷證之人,自無從依照上開規定聲請付與卷證。從而,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件:刑事被告(再審聲請人)聲請付與卷證影本聲請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