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2

案號

MLDM-113-苗簡-1049-20250102-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吉隆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7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吉隆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TYPE-C線控入耳式耳機壹組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 載(如附件)。 二、至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固記載被告有相關前科紀錄 執行完畢及主張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等情,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為憑,惟未說明及證明而具體指出被告有何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應加重其刑之事項,而符合司法院第775號解釋得裁量加重其刑之情形。揆諸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院自無從就此加重事項予以審究。然仍得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本應思憑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因一己貪念,   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案 件紀錄,復於民國109年、110年間起,因多次竊盜案件,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8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05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等,入監接續執行後,於113年1月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13年5月13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顯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竊得之物品價值不高、犯後坦承犯行、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TYPE-C線控入耳式耳機1組,為被告竊得之物,係 被告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偵卷第134頁),惟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 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 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