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MLDM-113-苗簡-1052-20241205-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10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有德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3年度偵緝字第3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有德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有期徒刑 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其中犯罪事實一第4至5行「應繳回富胖達...公司)」補充記載為「應先繳回富胖達...公司),待核算後計入至電子錢包內」、第7至8行「111年11月19日前某時」補充記載為「111年11月初某日至19日前某時」。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蘇有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及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  ㈡又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犯罪目的,在密接之時地為上開犯行, 侵害法益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其以一行為觸犯數個相異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處斷。  ㈢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犯罪科刑及 執行情形(即構成累犯之事實),業據檢察官主張並提出相關判決書以指出證明方法(見偵緝376卷第44至46頁反面),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因犯相同罪名之罪而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能因此自我控管,然被告卻故意再犯與前罪犯罪型態及罪名均相同之本案犯行等一切情節,足見被告有其特別惡性,且對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之情形,復無上開大法官釋字所提可能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特殊例外情節,是本案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即使法院論以累犯,無論有無加重其刑,判決主文均無庸為累犯之諭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併此敘明。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手段獲取所需,竟以本案方式造成告 訴人劉芷妤喪失對於電腦相關設備之處分權,亦影響富胖達公司對於帳號管理之正確性,並因侵占應歸屬富胖達公司之款項,另致富胖達公司、告訴人均受有相關損害,所為實有不該;兼衡其素行、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情節,及其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偵緝376卷第9頁),與本案侵占所得之財物價值,而被告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被告本案侵占所得之新臺幣5,350元,並未扣案,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之 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張智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 3 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 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60 萬元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