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2
案號
MLDM-113-苗簡-1096-20250102-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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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涴茹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7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何涴茹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媚點優雅柔光頰彩壹個、媚點極上粉嫩保濕粉底霜壹個 、媚比琳濃捲風防水睫毛膏升級版壹個、凱婷雙色漸層眉筆壹個 、凱婷邃影光綻眼影盒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 序上應先由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以及應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又法院依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因無檢察官參與,倘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未為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受訴法院自得基於前述說明,視個案情節斟酌取捨(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載明被告本案犯行應論以累犯之事實及理由,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被告相關前案之裁判,加以敘明,經審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確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確定科刑判決執行完畢之情,則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及前揭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考量被告於前案有與本案罪質相同之罪,執行完畢後又再犯,足見其刑罰反應力薄弱,先前罪刑之執行,未能收成效,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本應思憑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因一己貪念, 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破壞社會秩序;兼衡其 素行(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竊得之物品及其價值、犯後坦承犯行,迄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媚點優雅柔光頰彩壹1個、媚點極上粉嫩保濕粉底 霜1個、媚比琳濃捲風防水睫毛膏升級版1個、凱婷雙色漸層眉筆1個、凱婷邃影光綻眼影盒1個,均為被告竊得之物,係被告之犯罪所得,惟已不見等情,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偵卷第30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45 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 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雅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