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4-10-08
案號
MLDM-113-苗簡-1148-20241008-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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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憲文 林菊梅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3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憲文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菊梅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現金新臺幣貳仟元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內容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憲文、林菊梅(下稱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 ㈡爰審酌被告陳憲文前有犯公共危險罪之犯罪科刑紀錄、被告 林菊梅前有1次犯賭博罪之犯罪科刑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可參,被告2人竟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及社會秩序與善良風俗,行為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等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乃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 ㈡經查,被告陳憲文於偵訊中供稱:扣得的2,000元為押注1,00 0元、贏得1,000元;2000元是從林菊梅手上搶回來的,林菊梅從石桌上一把抓了一堆錢,裡面有我押注及贏得錢2000元等語,又被告林菊梅於偵訊中供稱:警察來時我就趕快從桌上把押的錢拿回來,結果旁邊有一個阿伯要我還他500元,陳憲文就來搶了,可能是在慌亂中有抓到別人的錢等語,此有被告2人偵訊筆錄1份(見偵卷第137、138頁)在卷可查,是扣案之2000元,係屬於賭檯上之財物,故不問屬於被告2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記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766號 被 告 陳憲文 林菊梅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憲文、林菊梅各自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2日1 4時許,在苗栗縣頭份市中華路與民族路口之下公園地區石桌之公共場所,二人以象棋作為賭博器具,以俗稱「象棋麻將」之方法賭博財物,其玩法是先輪流丟骰子決定抽象棋順序後,再依序抽象棋2支比大小,以將士象車馬炮,分別為1點至6點,比大小論輸贏(俗稱棋仕九),贏者收取輸家所下注之金錢,前開二人以此方式賭博財物。嗣於同日15時27分許,適警方巡邏到場查獲,並當場扣得陳憲文所有現金2,000元,始悉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憲文、林菊梅於警詢及偵訊時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即現場目擊者黃甄芳、董桂珠、范光輝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其等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聚眾賭博罪嫌。 扣案之被告陳憲文賭資1,000元,請依刑法第266條第4項宣告沒收。至被告陳憲文遭扣押之另筆現金1,000元,因係被告插花下注所贏賭金,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彭郁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