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宅

日期

2024-10-08

案號

MLDM-113-苗簡-1164-20241008-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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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均諺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6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趙均諺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趙均諺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三、爰審酌被告無故擅自侵入告訴人住宅,對告訴人之生活安全 已生相當危害,所為實不足取,並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被告於警詢中自陳職業為水電工、經濟狀況勉持、智識程度國中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莊佳瑋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 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附記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628號   被   告 趙均諺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趙均諺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4日 上午6時40分許,趁葉孟筠未將位於苗栗縣○○鎮○○○路000號6樓6C室租屋大門上鎖之機會,未經葉孟筠之同意,擅自開啟葉孟筠租屋處之大門,無故侵入該租屋內,隨即為葉孟筠發現後離去。嗣經葉孟筠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葉孟筠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趙均諺在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 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葉孟筠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後龍分駐所偵辦侵入住宅案照片黏貼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莊佳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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