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

日期

2024-10-23

案號

MLDM-113-苗簡-1259-20241023-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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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1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新暉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682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3年度易字第746號)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廖新暉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 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廖新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先於民國113年6月7日21時許,騎乘不詳車牌號碼之機車,前往陳一豪與他人共有之坐落於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本案土地)內,持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且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電鋸,將本案土地上所生長之相思樹3顆(價值新臺幣【下同】24萬元,下稱本案相思樹)鋸斷,再於113年6月10日20時30分許,駕駛不知情之謝明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並攜帶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前往本案土地欲載走本案相思樹,嗣陳一豪發現本案相思樹遭人鋸斷後,遂報警處理,經警埋伏於現場而查獲,致廖新暉未能得逞,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廖新暉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陳一豪於警詢之證述。  ㈢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 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單。  ㈣員警蒐證照片、本案相思樹遭鋸斷之現場照片。  ㈤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籍資料查詢。  ㈥本案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圖謄本。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 器竊盜未遂罪。  ㈡被告業已著手攜帶兇器竊盜行為之實行,惟因未及載運本案 相思樹而離去,尚未得手,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並非無謀生能力之人, 卻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因一時貪念,率爾持兇器著手竊取被害人所有之本案相思樹,對他人之財產權恣意擅加侵害,顯然欠缺對於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其守法觀念尚有不足,所為亦已造成社會治安及他人財產權相當程度之危害。惟因其行竊尚未得手,且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於本院所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工作為板模工,日薪約2,000多元,家裡有父親需要扶養等語(見本院易卷第72頁)及被害人向本院表示:願意給予廖新暉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易卷第7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為犯本案竊 盜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坦認在卷(見偵卷第54至55、155頁;本院易卷第70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據被告供稱與其所為本案竊盜犯 行無關 (見本院易卷第70頁),且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竊盜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蕭慶賢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舒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1 電鋸1把 2 農用掃刀1支 3 手套1副 4 黑色三星廠牌手機1支(含SIM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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