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05

案號

MLDM-113-苗簡-1309-20241105-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130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祈暄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祈暄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 案如附表編號3至25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祈暄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 列竊盜犯行:  ㈠自民國112年12月7日晚上6時49分起至同日晚上7時5分許止, 與不知情之吳君媛一同前往苗縣○○市○○路000號寶雅國際有限公司頭份中央店(下稱寶雅百貨)內,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陳列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共計價值新臺幣【下同】863元),得手後拆除外包裝藏置在其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未經結帳即離去。  ㈡又於112年12月8日下午3時57分起至同日下午5時40分許止, 與不知情之吳君媛一同前往寶雅百貨內,趁店員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該店貨架上陳列如附表編號3至25所示之物(共計價值7,767元),得手後拆除外包裝藏置在其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未經結帳即離去。嗣寶雅百貨保安部專案經理張崇武發現上開商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影像,始循線查獲。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祈暄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吳君媛於警詢之陳述。  ㈢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於警詢中之陳述。  ㈣監視器畫面擷圖、現場照片。  ㈤商品條碼資訊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中年,竟不循正當 途徑獲取財物,恣意多次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侵害他人財產權,造成店家損失,影響交易安全,可見其法治觀念偏差,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值非難;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然被告尚未與本案告訴人張崇武達成和解、賠償或取得宥恕。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行竊之手段、竊取之財物價值,及其曾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被告於本件犯罪事實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未扣案,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價值/新臺幣 1 戒指 5枚 均99元 2 掛件金屬書籤 5個 80元,3個 64元,2個 3 戒指 3枚 均59元 4 手鍊 2條 均198元 5 項鍊 3條 均239元 6 條紋五趾襪 1雙 45元 7 消臭襪 1雙 79元 8 毛巾襪 2雙 均59元 9 五趾襪 1雙 99元 10 無痕褲 1件 129元 11 蕾絲褲 1件 139元 12 壓紋無痕褲 1件 149元 13 除毛刀具 1組 309元 14 護手霜 2條 均280元 15 淡香精 2瓶 均290元 16 指甲剪 1把 29元 17 日拋隱形眼鏡 4盒 均290元 18 護唇霜 2條 均108元 19 遮瑕盤 2個 均360元 20 遮瑕膏 3條 均320元 21 唇頰霜 2個 均99元 22 粉刺夾 2支 均59元 23 指甲油 7瓶 169元,1瓶 65元,6瓶 24 分裝瓶 1個 250元 25 美甲貼 1個 60元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