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5-03-31
案號
MLDM-113-苗簡-1372-20250331-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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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137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閔元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3年 度調院偵字第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閔元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鋸子壹把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證據部分補充記 載「本院113年度司偵移調字第267號調解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細故與告訴人及被害 人發生爭執,本應思憑理性溝通及解決問題,竟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方式,對告訴人及被害人為本件恐嚇犯行,更造成告訴人及被害人心理畏懼,破壞社會秩序及治安,所為甚不可取;考量被告犯罪後承認犯罪,且已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調解(見本院113年度司偵移調字第267號調解筆錄),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鋸子1把,係本案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 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蔡明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218號 被 告 鄭閔元 男 4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苑裡鎮苑坑里6鄰苑坑58之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閔元於民國113年4月28日上午11時許,在苗栗縣○○鎮○○路 0段00號路邊檳榔攤,因酒後與林易萱發生衝突,竟以徒手拍打桌面數次,林易萱隨後便請其退出並將鐵捲門拉下,詎鄭閔元仍持路邊石塊砸向鐵門發出聲響,在場之客人羅凱豪見狀遂出外與鄭閔元溝通道歉事宜,並轉身請林易萱打開鐵門,林易萱聞訊遂將鐵門打開,詎鄭閔元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隨即自其機車置物箱內取出鋸子1把,站在羅凱豪身後,並舉起鋸子,朝向羅凱豪、林易萱作勢要揮砍,以此暗示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羅凱豪、林易萱,使羅凱豪、林易萱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羅凱豪訴由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鄭閔元固坦承有拍桌、拍打鐵門、拿出鋸子等行為 ,惟否認有恐嚇之不法犯行,辯稱略以:當時羅凱豪出來要我道歉,林易萱的口氣也不好,我就從機車上拿出鋸子,砍我自己左手手指,問對方這樣道歉夠不夠誠意等語。然查:前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羅凱豪、被害人林易萱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綦詳,且有監視器拍攝到衝突過程與被告持鋸子與羅凱豪對話,並扣得鋸子1把等情,有監視器畫面擷圖、現場照片、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等資料在卷可參。是被告上開所辯,僅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確有以持鋸子揮舞加害告訴人及被害人身體之事,恐嚇告訴人及被害人,致生危害於安全,其恐嚇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鄭閔元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又被告 以一行為同時恐嚇告訴人羅凱豪、被害人林易萱,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請審酌被告已與告訴人及被害人調解成立等情,予以量處適當之刑,以資警惕。扣案之鋸子1把乃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蔡 明 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黎 百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