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1-27
案號
MLDM-113-苗簡-1378-20241127-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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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13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ARIDA MELANIE MAGNAYE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8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ARIDA MELANIE MAGNAYE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罐頭壹批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ARIDA MELANIE MAGNAYE(下稱被告)本案犯行,係 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審酌被告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份附卷可查,其不思依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竟竊取他人財物既遂,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暨其於警詢中自陳職業為看護、經濟狀況小康、智識程度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查被告本案竊得罐頭1批(價值計約新臺幣1,416元),為其犯 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另被告固係菲律賓籍之外國人,惟其於本案並非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與刑法第95條規定要件有間,自不得諭知驅逐出境,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石東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 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092號 被 告 ARIDA MELANIE MAGNAYE (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RIDA MELANIE MAGNAYE(下稱中文名:米蘭妮)於民國113 年6月27日11時27分許,在周亞欣所管領之苗栗縣○○鎮○○路000號之R7 MART INTERNATIONAL LIMITED超商,趁無人看管之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逕竊取價值共新臺幣(下同)1,416元之大、小罐頭各6罐得手,供己食用。嗣周亞欣發覺遭竊,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報警處理,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周亞欣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米蘭妮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 人周亞欣之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照片、委託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上開犯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前揭 所竊得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宣告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檢 察 官 石 東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