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15
案號
MLDM-113-苗簡-1444-20250115-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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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1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隆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隆華自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執行 羈押,茲因其另涉竊盜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執行刑期有期徒刑8月,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有期徒刑,即其人身自由已受拘束,應無逃亡之虞等情,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