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等

日期

2025-02-04

案號

MLDM-113-苗簡-1450-20250204-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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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1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晨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8866號、113年度偵字第96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晨宗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至6行「恐嚇、辱罵劉一瑩」更正為「公然以穢語辱罵及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劉一瑩」、附件附表編號2「辱罵內容(括號為劉一瑩之母之回覆)」所載「檔名:000000000000000000」更正為「檔名:000000000000000000」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張晨宗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做人處事本應深思 熟慮,竟未能理性溝通以解決紛爭,僅因不滿告訴人劉一瑩即以辱罵及恐嚇之言辭加諸於告訴人,除損及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並確達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之結果,其行為誠屬可議;復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之損失,或求取告訴人之諒解,併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   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文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書記官 陳彥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866號                    113年度偵字第9628號   被   告 張晨宗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              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晨宗與劉一瑩為前鄰居關係,張晨宗因故不滿劉一瑩,竟 基於恐嚇、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劉一瑩位於苗栗縣苗栗市鴻福108號之娘家,並在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址門前,以附表所示之言語,恐嚇、辱罵劉一瑩,使劉一瑩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劉一瑩之人身安全,並足以貶損劉一瑩之名譽。 二、案經劉一瑩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晨宗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劉一瑩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證人曾德利於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監視器光碟2片及監視器畫面截圖9張(含譯文)。 二、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罪嫌及同法第309條第1項 之公然侮辱罪嫌。又被告基於單一恐嚇及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意,於前述時空密接之環境下,接續以前述言詞恐嚇及辱罵告訴人,所侵害之法益均相同,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之一行為評價為合理,請論以接續犯。被告以一接續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恐嚇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楊景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曉雯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 元以下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時間 辱罵內容(括號為劉一瑩之母之回覆) 1 113年6月15日 11時23分許至24分 檔名:000000000000000000.mp4:「幹妳娘咧!給妳爸出來,操妳娘!整天想偷罵,害死我老婆的人,躲在這裡是不是,我操妳娘!待在娘家,吵什麼機掰小!幹妳娘咧,在吵就叫警察我跟妳說,操妳娘老雞掰!」 2 113年6月15日 17時41分許至42分許 檔名:000000000000000000.mp4:「幹妳娘咧!給妳爸出來喔!操你娘老雞掰,整天想東想西,整天都在什麼機掰小,啊!吵我家吵四年了,我家搬家就是因為妳,妳知道嗎?幹妳娘咧,整天吵,給妳爸我死出來,操妳娘咧,躲在裡面,躲什麼,啊!操妳祖母!為了妳搬家妳知道嗎?啊!我老婆被妳害死了妳知道嗎?妳昨晚吵什麼機掰小,幹妳娘咧!妳在吵一次,我就報警,整天想...(無法辨識),幹妳娘老雞掰,劉一瑩啦,妳皮繃緊一點,操妳娘老雞掰咧,再吵試看看,給妳爸我死出來是不是,害死別人的家,妳知道嗎!整天躲在裡面要死是不是!啊!我為了妳搬離開摩登萬,妳整天在那邊吵什麼機掰小,啊!躲在裡面不敢出來是不是,操!俗辣,幹妳娘咧!我家是犯到妳是不是啊,再躲在這啊!我看妳躲在哪,從摩登萬搬回來躲,妳在躲什麼!幹妳娘咧!」 3 113年6月22日 14時4分許至6分 檔名:0000000000000.mp4:「劉一瑩呀,你阿嬤的雞掰你是要玩多久啊,幹你娘老雞掰,害死我家,害死我老婆是在氣什麼東西,操你娘老雞掰給我死出來,整天就躲在裡面。(你找誰?)我找誰,我找劉一瑩啦,(劉一瑩,誰是劉一瑩?)劉一瑩是誰!就是住摩登ONE的啦!(摩登ONE在哪裡?)就是在好來屋對面的啦...」 檔名:0000000000000.mp4:「你不是嗎?(當然不是)媽的勒(天天一直在罵人)天天一直在罵人,(奇怪)奇怪!我以前住在樓下,他之前車子放在這邊的啦,車子放這邊的是不是你?(那個是我兒子的)你兒子的?媽的勒,沒有找你們家麻煩,你一直找我們家麻煩,(找你麻煩?)蛤,整天躲裡面,(整天就來我們這裡)整天就來你們這?吵到你們家了嗎?(啊你現在是不是就在吵)我當初就是為了劉一瑩,劉一瑩搬家啊,你知道嗎?(我不知道,她是誰?)她是誰?你兒子是不是叫胡宗翰?(我兒子叫胡宗翰?)我跟你說啦,不要在那邊吵我,再吵就給我試試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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