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28
案號
MLDM-113-苗簡-1489-20250328-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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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1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敏惠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91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補充、更正外 ,其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一第2列「10時許」應更正為「10時21分許」、第4 列「經質」應更正為「精質」、第7列「胺基酸」應更正為「氨基酸」、第7至8列「普拿疼肌力痠痛貼布」應更正為「普拿疼肌立酸痛藥布」、第10列「亮淡斑」應更正為「亮白淡斑」。 ㈡證據部分增列:庫撿單1份。 二、爰審酌被告乙○○(下稱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且執行完畢(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又檢察官未就被告有無構成累犯、或是否加重其刑一事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依照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理由,本院爰不予調查、審斷),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所需,竟竊取他人之物,且前已有竊盜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考量被告所竊之財物價值,及所竊取之物品已發還告訴人甲○○(下稱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可考(113年度偵字第9131號卷《下稱偵卷》第47至47頁反面),兼衡被告於警詢、偵訊時自述為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以工代賬、中低收入戶之經濟狀況,及具狀表示配偶已逝、案發前2個月內又遭逢胞兄去世,家中尚有就讀小學六年級未成年子女需照顧,且患有憂鬱症、長期服用憂鬱症藥物之健康狀況,有有苗栗縣公館鄉中低收入戶證明書、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吳四維診所診斷證明書各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33至37頁),暨犯罪後坦承有拿取聲請簡易判決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物品,惟否認竊盜犯意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被告所竊取如聲請簡易判決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物品,雖部分商品遭壓壞,惟上開物品暨已交由警方扣案並發還告訴人,有苗栗分局公館分駐所扣押筆錄、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公館分駐所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在卷可佐(偵卷第41至42頁反面、第43至45、47至47頁反面),已足以剝奪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告訴人就被告上開犯行所受損害,仍得依民事途徑訴請賠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彭郁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9131號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9月15日10時許,在址設苗栗縣○○鄉○○路000號之屈臣氏公館門市,徒手竊取由店員甲○○所管理,放置於店內架上之J.GAO植萃經質淨顏露150ml一罐、達摩本草-專利非洲芒果籽+白腎豆植物膠囊一盒、京城之霜濃縮酵母青春精華露150ml一罐、Dr.Satin魚子EGF新生賦活露100ml一罐、Dr.Satin魚子胺基酸洗顏露150ml一罐、普拿疼肌力痠痛貼布(18片 14*10cm)一包、雅漾活泉舒緩卸妝乳200ml一罐、AHC PRO+A醛逆時煥活緊緻霜50ml一罐、霓淨思極透光亮淡斑精華15ml一罐、欣克潰精a顆粒(12包入)一盒、霓靜思杏仁酸透亮煥膚身體乳180ml一罐、妮維雅淡斑亮白青春精華凝乳320ml一罐、荃贏全美-惡魔神纖子(10入蜂蜜檸檬口味)一盒、潤姬桃子一盒、吉賜護胃凝膠20gm(5包)一盒、妮維雅煥膚柔嫩奇肌雙管精粹凝乳200ml一罐、雙樂纖SUPERPLUS+膠囊一盒、霓淨思超集中淡斑淨膚精華20ml一罐及船井6x活力瑪卡王(100入)一盒(價值共計新台幣17226元)後置於其隨身攜帶之購物袋內後離開,嗣因店員甲○○發現有異並追上詢問,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矢口否認前開犯行,辯稱:當時吃了憂鬱症的 藥受到藥效影響、並無竊盜故意等云云。惟被告所涉前開犯行,有告訴人即店員甲○○於警詢時之證述、苗栗分局公館分駐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勘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檢 察 官 彭郁清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