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日期
2025-01-03
案號
MLDM-113-苗簡-1575-20250103-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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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15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聖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 764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3年度易字第981號) ,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林聖哲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LGP-3203」號車 牌壹面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聖哲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 )因遭行政處分而吊銷車牌,該車所懸掛之「LGF-1663」車牌2面,均於民國113年6月7日繳回監理機關。林聖哲為求繼續使用本案機車,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單一犯意,於113年3月某日,以新臺幣(下同)5,500元之代價,向社群網站抖音帳號@usZZ00000000000000號之網路賣家(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購買偽造之車號「LGP-3203」車牌1面(登記使用人為焦明銳,下稱本案車牌),並自113年5月中起懸掛本案車牌在本案機車後方至113年6月底將本案機車前往車廠維修為止,於懸掛本案車牌期間,林聖哲於113年5月18日15時54分許,行駛於苗栗縣獅潭鄉台三線120.35公里北上車道、於113年6月19日11時16分許,行駛於臺中市東勢區152.3公里南下車道,均因違規遭罰。林聖哲上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焦明銳及監理機關對車輛車牌管理、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嗣因「LGP-3203」號車牌登記使用人焦明銳收到上開違規罰單後報警查獲,並由警扣得上開偽造之本案車牌。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聖哲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焦明銳於警詢之證述。 ㈢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偵查報告。 ㈣苗栗縣警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㈤車行紀錄(車牌號碼:「LGF-1663」、「LGP-3203」)。 ㈥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㈦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中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㈧苗栗縣警察局扣押筆錄、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扣押物品目 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清單。 ㈨查獲照片、監視器影像截圖照片、被告購買本案車牌之對話 紀錄及匯款紀錄照片。 ㈩扣案之本案車牌及扣案物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 ㈡被告於113年5月中起懸掛本案車牌在本案機車後方至113年6 月底將本案機車前往車廠維修為止,多次騎乘懸掛本案車牌之本案機車上路,乃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密接時空持續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甚低,應評價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僅成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使用已遭吊扣牌照之 車輛,任意購買偽造之本案車牌,並懸掛而行使之,其所為破壞政府公路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性,且造成警察取締違規及追查犯罪之困難,行為殊不可取;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斟酌其犯罪之動機,兼衡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陳二專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保全,月薪約新臺幣38,000元,家中沒有人需要扶養等語(見本院易卷第4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扣案之本案車牌,係屬被告所有,且為其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蕭慶賢提起公訴,檢察官邱舒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 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 日期為準。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