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日期

2025-01-13

案號

MLDM-113-苗簡-1585-20250113-2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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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15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1「所犯之罪、所處之刑」欄, 應更正為「林建男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編號2「所 犯之罪、所處之刑」欄,應更正為「林建男犯詐欺取財罪,處拘 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苗簡字第1585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 表編號1至2(共3罪)均漏載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然判決主文及理由均已載明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依原判決意旨,顯然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冠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 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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