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4-10-01
案號
MLDM-113-苗簡-678-20241001-2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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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苗簡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4日所為判決之 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理由欄、 附件關於被告姓名「涂辰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涂辰」。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及 理由欄、附件關於被告姓名「涂辰諭」之記載,均顯係「涂辰」之誤寫,惟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無影響,爰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