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

日期

2025-01-02

案號

MLDM-113-苗簡-912-20250102-1

字號

苗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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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苗簡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瑋帆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5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瑋帆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空氣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 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於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起「16時50分許」之記載更正為「16時51分許」;於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有債務糾紛 ,本應思憑理性溝通及解決問題,竟因細故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方式,對告訴人為本件恐嚇犯行,更造成告訴人心理畏懼,破壞社會秩序及治安,所為甚不可取;考量被告犯罪後承認犯罪,然迄今未為任何彌補其過錯之措施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空氣槍1枝(含彈匣1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 ),係本案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如吸食器、甲基安非他命等物,均無證據足資證明與其本件犯行有關,爰無從於本件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 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 準。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653號   被   告 楊瑋帆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              0巷00弄0號             居苗栗縣○○鎮○○里○○路000巷0              號之13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瑋帆因與蘇楷竣有債務糾紛,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 ,於民國113年3月5日16時50分許,在苗栗縣竹南鎮光復路與自由街口,自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取出空氣槍1把(無證據證明有殺傷力)後,跑向蘇楷竣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敲打車窗,以此方式恐嚇蘇楷竣,使蘇楷竣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安全。 二、案經蘇楷竣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瑋帆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蘇楷竣、證人蔡英傑於警詢之證述相符,並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苗栗縣警察局槍枝性能檢測報告表、苗栗縣警察局空氣槍動能初篩報告表、槍枝初步檢視承辦人員履歷資料、槍枝性能檢測照片13張、現場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9張、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偵辦刑事案照片16張、新竹縣政府警察局鑑定書(第0000000000號)1 份在卷可據,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楊景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謝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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