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MLDM-113-苗金簡-102-20241113-2

字號

苗金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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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家羚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件欄末應補充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附 表。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113年7月1日所為之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02號判決所引 用附件,雖於附件欄末漏未一併載明附表內容,惟於理由欄已載明引用該附件之起訴書,故上開漏未一併載明部分,顯係疏漏,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雪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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