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MLDM-113-苗金簡-194-20250305-2
字號
苗金簡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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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苗金簡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彥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 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附件一之記載漏載附表,應更正補 充如本裁定之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件一漏未記載附表,顯係疏漏 ,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補充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得抗告(10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地、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金融帳戶 1 陳羿澄 於112年12月28日某時,在不詳地點,以LINE暱稱「張美惠」及「美林證券專員玲玲」向告訴人佯稱:可跟隨下單投資股票,保證獲利,但須先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因而轉匯款項 112年12月28日 9時31分許 10萬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1月28日 11時44分許 10萬元 2 鄭妃君 於112年12月10日13時許,在不詳地點,以LINE暱稱「蔡芊芊」及「美林證券-陳雅雯」向告訴人佯稱:可配合外資操作股票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但須先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因而轉匯款項 113年1月4日 10時1分許 10萬元 3 陳志偉 於112年12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以LINE暱稱「美林-吳瑞芝」及「紀渃芸」向告訴人佯稱:可下載股票投資APP跟隨操作,但須先轉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因而轉匯款項 113年1月2日 9時57分許 5萬元 113年1月2日 9時58分許 5萬元 113年1月3日 10時6分許 5萬元 113年1月3日 10時7分許 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