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MLDM-113-訴-128-20241118-4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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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港琨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 月27日113年度訴字第1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   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合先敘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傅港琨因加重詐欺等案 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以113年度訴字第128號判決後,判決正本於同年9月6日送達上訴人本人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雖上訴人於上訴期間內具狀聲明上訴,惟其書狀內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嗣經本院於113年10月25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且該裁定業於113年11月4日送達上訴人本人,然上訴人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是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朱俊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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