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MLDM-113-訴-129-20241120-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豪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邱韋銘 賴俊霖 李泳醇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號(新竹○○○○○○○○○)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91號、112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業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案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恐涉有無罪部分),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撤銷上開裁定,並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