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4-11-20

案號

MLDM-113-訴-129-20241120-4

字號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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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豪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邱韋銘 賴俊霖 李泳醇 住新竹縣○○鄉○○路○段000巷0號(新竹○○○○○○○○○)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少連偵字第91號、112年度軍少連偵字第2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件業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院為前揭裁定後,認本案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恐涉有無罪部分),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撤銷上開裁定,並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卉聆                   法 官 陳雅菡                   法 官 許家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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