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MLDM-113-訴-165-202503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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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育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更正前」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附 表「更正後」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更正前欄之記載,顯係 附表更正後欄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茲依前開條文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呂 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更正前 更正後 1 附表編號13: 證件套2個。 附表編號13: 證件套1個。